专题专栏

一、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发布时间:2018-09-06 00:00:00       文章来源:开云·买球        浏览:

客户在金融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时,应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并按规定说明资金的性质、用途等。

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或要求银行办理金融业务达到规定数额时,要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配合银行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客户向境外汇款时应配合金融机构登记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收款人姓名、住所等信息。

客户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要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客户投保、退保、赔偿或领取保险金超过一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出示相关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相关人员基本身份信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客户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业务时,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配合信托公司了解信托资产来源,填写本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时,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客户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应按规定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应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重新识别工作。

客户在金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根据金融机构提示或主动及时更新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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