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的,按法定程序解散:
(一) 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公司解散,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讨论决定,报西电集团公司审定后由集团公司依法成立清算小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五十五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小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提交股东会和报西电集团公司审查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裁定并宣告破产后,清算小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将制作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册报公司股东会确认。
经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小组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清算报告,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同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其全部账簿及文件资料交由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