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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出台专项文件规范银行业同业业务
发布时间:2019-12-12 15:07:10       文章来源:        浏览:

北京银保监局于日前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继续推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14年同业业务专营改革以来,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负债账面占比显著下降。但北京银保监局日常监管发现,个别银行业机构仍存在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偏高、将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同业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项目管理粗放、资金投向限控领域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通知明确10项要求,其中,重点针对问题突出的同业非标投资业务提出4项要求。

通知主要从4个方面规范同业业务。一是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不得通过对同业业务过度加杠杆方式非理性扩张。二是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管理,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要对资质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策略。三是加强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管理,专营部门应统一负责审批、会计处理和对外签署合同。四是加强同业非标投资管理。

通知重点规范同业非标业务,使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概念全面约束同业非标投资行为。近年,商业银行除了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开展同业非标投资外,也开始使用其他不涉及特定目的载体的产品开展同业非标投资,涉嫌规避监管部门关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规模约束和管理要求。因此,通知使用了“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这一概念,以求全面约束商业银行同业非标投资行为。

通知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同业非标投资的总量、范围、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针对监管发现同业非标投资投向偏离宏观调控导向、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提出五个“不得”:新增业务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不得通过交易结构设计接受或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不得多层嵌套;不得通过同业非标投资隐匿不良资产;无法穿透的产品或项目到期不得续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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