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认购公司股本的单位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出资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 (公司股东单位名册及出资额附后)
第十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按出资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 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
(三)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
(六)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九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时缴纳所认缴出资;
(三) 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 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第二十一条的第(六)、(七)、(九)、(十)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对第二十一条的其他款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召开:
(一)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二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或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董事代行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天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单位。
股东单位出席股东会会议的代表由股东单位指定,在表决事项时,由股东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行使其表决权。
股东会须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分送各股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