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单位提名推荐,经财务公司监事会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初审和控股股东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复审,审查通过后由股东会决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主任监事一人,由监事会协商推举产生,并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和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
(五) 对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终止聘任时,对移交时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内部审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